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881號
CTDV,110,司促,16881,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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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88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烱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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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