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863號
CTDV,110,司促,16863,20211208,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86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清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 黃清旗之電信費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黃清旗發支付命令 。依債權人提出帳單所載資費方案為986AP 型及行動上網79 9 型,與債權人提出申請書所載資費方案為暢打300 型+ 行 動上網799 型不符,且本院已就相類案件請債權人補正多次 ,債權人本次聲請仍未提出與帳單相符之申請書,依前開規 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