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32號
債 權 人 林聖淵
債 權 人 林雅慧
債 權 人 林雅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麗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107年度養護中心費用115,200元之依據及計算式。
二、債務人林麗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