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732號
CTDV,110,司促,16732,2021120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32號
 
債 權 人 林聖淵 
債 權 人 林雅慧 

債 權 人 林雅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麗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107年度養護中心費用115,200元之依據及計算式。
二、債務人林麗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