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600號
CTDV,110,司促,16600,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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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0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祖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祖榮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戶籍係設於高雄市楠梓戶政事務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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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