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4號
債 權 人 林秀春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非自願離職書。
二、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依據。
三、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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