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564號
CTDV,110,司促,16564,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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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4號
 
債 權 人 林秀春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非自願離職書。
二、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依據。
三、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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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