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彥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彥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10月27日止累計49,152元正未給付,
其中47,529元為消費款;1,623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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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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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民國110年10 │清償日 │按年利率6.76% │
│ │14135 元│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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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民國110年10 │清償日 │按年利率15%計 │
│ │33394 元│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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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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