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518號
CTDV,110,司促,16518,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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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1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琦舜 


債 務 人 陳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五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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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