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469號
CTDV,110,司促,16469,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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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至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按月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劉至倫於民國110 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41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
  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98,681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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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