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6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徐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暨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壹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06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3門
,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118652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
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6531元)。經聲請人多次
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
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112121元之利息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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