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194號
CTDV,110,司促,16194,2021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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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94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敏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敏鳳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程敏鳳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業已遷出 國外,此有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 ,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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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