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017號
CTDV,110,司促,16017,202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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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17號
債 權 人 姜清龍 


債 務 人 上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陽 



債 務 人 班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燕玉 
人         


 
一、債務人上綸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燕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班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
  佰玖拾貳萬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發票人為債
  務人上綸營造有限公司;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發票人為債務
  人蔡燕玉;附表編號3至7所示支票,發票人為債務人班超室
  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債權人未釋明請求非發票人之債務人
  連帶給付之依據,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非其發票之
  支票票款部分,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請求標的記載為:「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伍仟元整,並
  自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
  110年11月22日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
  ,該裁定於110年11月3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
  依前開規定,債權人請求利息部分,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發票人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001 │110年5月31日 │100,000元 │0000000 │上綸營造│
│  │       │     │    │有限公司│
├──┼───────┼─────┼────┼────┤
│002 │109年12月19日 │300,000元 │0000000 │蔡燕玉 │
├──┼───────┼─────┼────┼────┤
│003 │109年12月19日 │200,000元 │0000000 │班超室內│
│  │       │     │    │裝修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004 │110年8月5日  │400,000元 │0000000 │班超室內│
│  │       │     │    │裝修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005 │110年8月25日 │200,000元 │0000000 │班超室內│
│  │       │     │    │裝修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006 │110年8月17日 │475,000元 │891958 │班超室內│
│  │       │     │    │裝修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007 │110年9月13日 │650,000元 │891959 │班超室內│
│  │       │     │    │裝修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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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班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