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17號
債 權 人 姜清龍
債 務 人 上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陽
債 務 人 班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燕玉
人
一、債務人上綸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燕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班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
佰玖拾貳萬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發票人為債
務人上綸營造有限公司;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發票人為債務
人蔡燕玉;附表編號3至7所示支票,發票人為債務人班超室
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債權人未釋明請求非發票人之債務人
連帶給付之依據,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非其發票之
支票票款部分,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請求標的記載為:「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伍仟元整,並
自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
110年11月22日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
,該裁定於110年11月3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
依前開規定,債權人請求利息部分,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發票人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001 │110年5月31日 │100,000元 │0000000 │上綸營造│
│ │ │ │ │有限公司│
├──┼───────┼─────┼────┼────┤
│002 │109年12月19日 │300,000元 │0000000 │蔡燕玉 │
├──┼───────┼─────┼────┼────┤
│003 │109年12月19日 │200,000元 │0000000 │班超室內│
│ │ │ │ │裝修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004 │110年8月5日 │400,000元 │0000000 │班超室內│
│ │ │ │ │裝修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005 │110年8月25日 │200,000元 │0000000 │班超室內│
│ │ │ │ │裝修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006 │110年8月17日 │475,000元 │891958 │班超室內│
│ │ │ │ │裝修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007 │110年9月13日 │650,000元 │891959 │班超室內│
│ │ │ │ │裝修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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