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福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福勝發給支付命令,主張第三 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聯成 電腦有限公司,聯成電腦有限公司復將債權讓與本件債權人 ,惟查債權人提出之消費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之原始債 權人係為板信商業銀行,並非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 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僅於民國110 年12月3 日具狀陳報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板信商業 銀行之受託債權委外催收機構,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其未 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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