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03號
CTDV,109,訴,703,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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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聲請人 即
承當訴訟人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相對人 即
被   告 鄒信男 
      鄒應義 

      鄒明清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鄒東谷 
相對人 即
被   告 鄒世賢 
      鄒應瑞 
      鄒應順 



      鄒佳富 
      鄒佳發 
      鄒佳足 
      陳鄒金雀

      陳鄒金線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複代理人  蔡崇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鄒志成之承當訴訟人。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 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 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鄒志成起訴後,於民國110年6月23 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將高雄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售予聲請人丞彥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丞彥公司),並於110年11月8日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爰依法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已於本件返還土地等事件起訴後移 轉登記予聲請人一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佐(見本 院卷㈡第15頁),而聲請人聲請代鄒志成承當訴訟之意旨, 雖經鄒信男鄒明清鄒佳發鄒佳足陳鄒金雀、陳鄒金 線表示不同意一情,有言詞辯論筆錄可參,惟聲請人既已於 110年12月1日具狀聲請由其承當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上開被告雖當庭表示不同意,惟未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有任 何不應准許之理由,聲請人聲請為原告鄒志成之承當訴訟人 ,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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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