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16號
CTDV,109,訴,516,202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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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俊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意朗間109年度訴字第516號給付居間報酬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6,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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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