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俊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意朗間109年度訴字第516號給付居間報酬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6,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