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國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國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2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9550 號 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