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78號
CTDM,110,聲,1378,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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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彥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70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交付相當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百零九年度易字第三七○號案件之本院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370 號 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曾進丁於該案在民國110 年7 月20日審理 程序中,當庭表示聲請人即該案被告(下稱聲請人)過去係 以擔任六合彩組頭起家,方擔任里長乙情,聲請人認此等言 論與事實不符,且侵害其名譽權,已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 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110 年度審訴字第709 號),故有 拷貝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證明告訴人曾進丁確實有如此陳述 之必要,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109 年度易字第 370 號刑事案件於110 年7 月20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業於104 年7 月 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 日生效,其增訂之第90條之1 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 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 2 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 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 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準此,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之情形外,即應予許可(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 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70 號刑事案件之被告即當事 人,所聲請交付該案於110 年7 月20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且依其 前揭主張理由,核屬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 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之情形,揆諸上述說明,應認其聲請該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 由,故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轉拷發給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70 號案件於110 年7 月20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上開交付之法庭開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 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特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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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