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林麗里
被 告 林崇任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昌
吳潔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案號:110 年度審訴字第423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