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0年度,366號
CTDM,110,審附民,366,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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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林麗里

被   告 林崇任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昌
      吳潔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案號:110 年度審訴字第423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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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