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377號
CTDM,110,審訴,377,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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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琛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110 年度偵字第4972號) ,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甘琛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 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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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