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0年度,189號
CTDM,110,審交附民,189,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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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呂雲華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法扶律師
      胡仁達法扶律師
被   告 王俊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案號:110 年度交簡字第2236號) ,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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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