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0年度,162號
CTDM,110,審交訴,162,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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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祥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緝
字第439 、440 、4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祥宇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卓祥宇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下午3 時57分許,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大樹 區中興北路東北往西南行駛至該路段與中興北路三岔路口時 ,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車輛應減速慢行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莊祥弘騎乘車號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興北路南往北行駛至該路口處 ,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2 車前車頭發生碰撞,致莊祥弘人 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遠端橈骨骨折、頭部創傷、左眉撕裂 傷、右膝、右踝擦傷等傷害;㈡被告於109 年5 月16日中午 12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 仁武區鳳仁路外側車道南往北行駛至該路段與仁心路交岔路 口,欲右轉仁心路往東行駛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 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適有洪冠雅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鳳仁路慢車道南往北行駛 至此路口處,見被告卓祥宇突然右轉行駛而閃避不及,洪冠 雅所騎乘機車前車頭碰撞卓祥宇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左側車身 ,致洪冠雅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髖部鈍傷、右側足部挫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刑法第287 條規定,同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 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卓祥宇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其就公訴意旨㈠、㈡所載事實,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莊祥弘 、洪冠雅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2 人分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 回對被告本案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等情,此有本院110 年11 月8 日110 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696 號調解筆錄、告訴人 莊祥弘於110 年11月2 日提出之撤回告訴聲請狀及告訴人洪 冠雅於110 年11月27日提出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 份在卷可 稽( 見審交訴卷第91、105 至108 、119 頁) ;則揆諸前揭 規定,被告本案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另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 結,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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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