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80號
CTDM,108,訴,280,20211229,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均翰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楊鎮璝



選任辯護人 郭鴻儀律師
被   告 蘇昱豪


選任辯護人 陳依伶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15 、782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1415 號、109年度偵字第7826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移送併辦案號部分 ,有如主文所述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揆諸上開判決及解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林 筠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