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12號
TYDV,110,除,412,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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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林嬌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 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邱秀菊 華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6月17日 50,000元 AB八五五二一三五 林嬌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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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