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99號
TYDV,110,除,39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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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閻玉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開立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爭 支票),因郵寄而遺失,經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31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在未轉讓他人以前,同 時兼有票據權利人及票據債務人兩種身分,是票據法第19條 第1項所謂票據權利人應包括發票人在內。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陳明,伊為系爭支票發票人,系爭 支票於郵寄途中遺失,事後已將款項匯予受款人等語,有上 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系爭支票既未 經受款人收受,聲請人仍為票據權利人。又系爭支票經本院 以110年度催字第1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 聲請人於110年7月23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 網站,本院於同年月2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未尋獲系爭支票 ,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16 頁),本院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31號卷宗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支票: 110年度催字第13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1 閻玉玉 安泰銀行龍潭分行 109年9月15日 10,395元 BQ○○○○○○○ 傑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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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