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龜山區福源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伍賢龍
代 理 人 黃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 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台灣銀行桃園分行王粹馨 台灣銀行桃園分行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 桃園市龜山區福源國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