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黃水銀
代 理 人 鍾典晏律師
李婉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等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
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0 年6 月1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同年10月1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宏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七 1 6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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