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25號
TYDV,110,重家繼訴,25,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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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陳儀勳

陳儀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陳瑞櫻
原 告 陳瑞金

訴訟代理人 鄧富榮

原 告 陳瑞玉
訴訟代理人 古林慶
原 告 陳瑞枝
訴訟代理人 劉宏隆
原 告 陳羽泓

陳冠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鳳群

被 告 陳儀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000元。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陳范榮妹遺留之
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
為據。依原告提出之遺產明細表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842
萬2,143元,再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原告陳儀勳陳儀忠
陳瑞櫻陳瑞金陳瑞玉陳瑞枝各按其應繼分8分之1 取得
,原告陳冠雲陳羽泓各按其應繼分16分之1取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為736萬9,375元(計算式:8,422,143÷8×7=7,369,37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3,963 元,扣除
原告於起訴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7萬0,963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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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