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75號
TYDV,110,訴,975,2021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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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5號
原 告 范玉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劉冠頤律師
被 告 賴貞治
參 加 人 方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年11月12日110年度訴字第97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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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