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12號
TYDV,110,訴,2512,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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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12號
原 告 葉淑娥


被 告 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昭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青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36,500元,應繳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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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