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77號
TYDV,110,訴,2377,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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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7號

原   告 陳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玟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50,500元。 該裁定已於110 年11月4 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 依法於110 年11月14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 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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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