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74號
TYDV,110,訴,2374,202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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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4號
原 告 陳森發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92萬1,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 ,707元,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0年12月2日裁 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0 年 12月1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 、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 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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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