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66號
TYDV,110,訴,2366,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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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6號

原   告 黃茂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612 元,扣除
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1 萬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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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