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63號
TYDV,110,訴,1163,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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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3號
原 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英文姓名:Lim,Vivian Wai Man)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集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貳佰陸拾柒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 式。另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的訴訟標的價額,也就是,原告先位之訴請 求被告返還的土地(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如原 告更正訴之聲明狀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合計1萬3,641.25平方 公尺之土地)的交易價額,按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查詢結果,以附近坐落同段763地號土地於民國110 年11月間交易單價每坪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計算,應 為1億5,267萬9,696元(計算式:370003.30578513641.2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萬7,636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的1萬1 ,494元,還要補繳128萬6,142元。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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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