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告 宋雙福
李永增
宋偉洋
李連發
李金浪
被告 李源喜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李紹弘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重測前為楊梅鎮高山頂段98-11
、98-12及98-18地號(重測後為楊梅區高榮段510、516及516-12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4分之1移轉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格為準,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
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00元,請求移轉面積為2,439
.4325平方公尺【計算式:(1,115.22+5,761.67+2,880.84)×1/
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62,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