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0年度,2號
TYDV,110,聲再,2,202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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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邵曰道 
再審相對人 張友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
109 年12月2 日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 條 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4 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 寄存送達予再審聲請人,並於同年月22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再審聲請人自應依限繳納裁判費,然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 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44-1至55頁),揆 諸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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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