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387號
TYDV,110,聲,387,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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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邱萬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1號確認袋地通行 權存在等事件之卷宗,因聲請人為該事件受告知人,為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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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