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3380號
TYDV,110,票,3380,202112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380號
聲 請 人 陳柏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水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陳柏宇及債務人簡水龍之最新
戶籍謄本(均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