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744號
TYDV,110,監宣,744,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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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林俊宏
相 對 人 林志中


關 係 人 林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志中(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俊宏(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林靜雯(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關係人林靜雯為相 對人之次女;緣相對人約於民國108 年10月間急診就醫時, 突然發生中風事件,經診斷為右大腦動態梗塞,造成左側癱 瘓,於109 年7 月間又發生中風,雖可自行呼吸惟無法言語 表達,生活完全需要他人協助,現已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 法處理自身事務,因相對人意識不清,無法行使法律上權利 ,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監 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
(一)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二)兩造及其他親屬之戶籍謄本。
(三)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四)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
(五)本院偕同鑑定人周孫元醫師訊問相對人之筆錄(點呼相對 人並詢以年籍資料,相對人面對點呼無回應,餘詳如鑑定報 告)。
(六)周孫元診所元字第11000000204 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結論:相對人符合腦中風後失智症(ICD-10-CM編碼F03.91 )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 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二度中風引起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 聲請意旨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斟酌相對人目前在信安護 理之家接受機構式照顧情形良好,聲請人與相對人為父子關 係,誼屬至親,可主責處理相對人生活事務,並表明同意擔 任監護人,關係人為相對人之次女,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明 顯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之情形存在,且有 意願為此職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按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同條之 1 ),耑此教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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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