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芸安即林正蓮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
二、說明聲請人最近6 個月內所從事之工作及其收入,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08 年6 月起至本 函文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 原因、來源及性質。
四、依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所示,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 ,請說明是何時領取及金額為何。
五、聲請人自108 年6 月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 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 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 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六、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如有, 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 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如無保險 亦請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