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高魁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毓婷、曾本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之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高毓婷及債務人曾本洋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三、依借款契約書所載,債務人為曾本洋,高毓婷僅為本件
相對人即受託人,故請提出將高毓婷列為連帶債務人之
依據,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四、更正聲明如附件法官批示。
五、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高毓婷及債務人曾本洋還款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
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