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壹、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 年1 月15日登記結婚,婚後與被 告父母同住於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兩造因年齡上差 距13歲以致觀念、個性長期不合;且性生活不協調,結婚三 年內行房次數不到10次,每次均是原告表示欲離婚,被告才 悻悻然配合,但行房時間都不超過5 分鐘,原告因而不斷追 問被告為何不肯行房,被告多次以原告身體不佳、太累或時 間上無法配合為由拒絕原告,縱原告另購買補品或製造情趣 試圖引起被告行房意願,惟被告仍無動於衷,原告因此深感 困惑,在長期觀察被告為何拒絕行房之下,始發覺被告身體 對於性事方面無法有反應,方才屢次拒絕原告,惟被告父母 卻屢次催促原告生育,並對原告施以下列暴力行為: ㈠長期以來,被告父母多於半夜整理家務、清洗鍋具,期間 都會摔不鏽鋼鍋具發出很大聲響,致使原告時常無法好好 休息,經原告向被告反應被告卻未有任何作為,亦未表明 是否同意與原告一起搬出去住。
㈡107 年4 月20日,被告父親鄧國順以氣憤口氣對原告質疑 ,說原告無法生育係因原告在體內裝設避孕器所致。 ㈢107 年8 月16日當天適逢中元普渡祭祀,兩造外出用餐返 家後,原告隨即幫忙被告母親彭瑞娥準備祭祀物品,惟彭 瑞娥早前先與被告弟弟鄧博仁因竊盜等案件而有爭執,彭 瑞娥一氣之下便辱罵原告稱:「白癡,什麼都不會做」等 語,並推倒原告以宣洩怒氣,事後原告自行騎車至桃園市 中壢區sogo百貨附近的咖啡廳,打電話向同學訴苦,至當 天晚上被告才開車來接原告返家,路途中原告向被告表明 欲搬出去住,但被告均未表示任何意見,之後兩造均不敢 返家而選擇在高速公路休息站休息至凌晨4 時才返家。 ㈣107 年9 月間,被告在原告娘家,當著原告母親及姊姊在 客廳談天時,突然對原告質疑稱:「妳沒辦法懷孕是不是 婚前有墮過胎?」等語,雖原告回應:「沒有」,然被告
仍不死心又詢問原告母親稱:「婷婷真的沒有墮過胎嗎? 」等語,是被告上開不信任行為,已使原告身心遭受極大 壓力,而於108 年2 月間發現罹患嚴重心律不整等疾病, 並進行心臟電燒手術,當時醫生告知原告術後一年半內不 能受孕。但被告父母仍於原告術後三個月即開始催促原告 懷孕,全然不顧原告身心是否健康;抑且,被告父母曾向 兩造索討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便出國遊玩,待 被告領取款項後要交付其父母時,被告父母竟對伊表示: 「係因為其他(子女)有生育,所以不用支付生活費」等 語,藉此嘲諷原告無法生育。
㈤108 年11月26日,原告因不滿被告弟媳在家中裝設監視器 監視公婆照顧其孩子之舉措,而向婆婆彭瑞娥表明伊已要 求弟妹(鄧博仁配偶)不要再使用監視器監視公婆照顧小 孩,但彭瑞娥卻突然對伊生氣稱:「有病要看醫生」等語 ,當時被告在場卻完全沒有幫忙原告說話,原告在心灰意 冷之下,當天旋即搬離兩造共同住所。
㈥109 年2 月間被告知悉原告現住所之後,便開始跟蹤原告 返回租屋處,又曾下跪不肯離開,另有至原告娘家騷擾原 告父母,並在門外大吼大叫之行舉。
㈦109 年3 月間,被告舅舅彭鶴凌在原告臉書社群平台張貼 文章中留言對原告謾罵稱:「幼稚,無知」等語。是以, 兩造因觀念不合且性事方面不協調,致使原告無法生育, 而遭受被告父母、長輩長期之精神或言語暴力,然被告卻 漠視原告遭遇,致原告於婚姻生活中身體上及精神上受有 痛苦,確有損於人性之尊嚴及夫妻間之相互尊重,已足認 客觀上已達到不可忍受之地步,且致不能繼續同居之程度 ,迄至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兩造仍無復合之望,客觀上已構 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兩造婚姻既屬難以維持, 原告並無過失,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 裁判離婚。
貳、被告則以:兩造行房次數幾乎每週一次,被告身體並無原告 所稱對於性事無法有反應,而是平時因擔憂原告心臟不佳或 工作太累才拒絕原告行房,並無性生活不協調之事。107 年 4 月20日原告雖有對伊說父親鄧國順懷疑其有裝設避孕器而 導致不孕一事,然伊並未親自聽聞父親有說過這句話,且事 後伊也有詢問過父親為何要這樣子說,父親則表明係出於一 片好意關心兩造是否有生育計畫,伊相信父親不會對原告惡 言相向。另於107 年8 月16日當天祭祀中元節時,原告有幫 忙母親彭瑞娥準備祭祀物品,但因原告不太熟悉祭祀流程, 母親便對原告稱:「不會拜,你們就不要幫忙」,之後雙方
就發生口角,伊母親沒有對原告辱罵「白癡」,也沒有推倒 原告,僅是對原告說:「身體不舒服要去看醫生」及用手肘 碰到原告,事後原告因心情不佳確實有去桃園市中壢區sogo 百貨附近的咖啡廳,且晚上有要求伊開車去載原告返家,但 當天並無原告所稱在高速公路休息站休息至凌晨4 時才返家 之情。又107年9 月間在原告娘家,伊確實沒有詢問原告是 否於婚前墮胎過才導致其無法生育一事,不論是在兩造交往 期間或結婚之後,伊均無詢問原告這些問題。108 年11月26 日當天,係原告看不慣弟媳在家中裝設監視器以監控伊父母 照顧小孩,遂找弟媳溝通,之後原告與弟媳發生爭執,母親 上前勸阻並要求原告不要再繼續說下去,但原告認為母親沒 有接受其規勸,反而過度溺愛弟媳,就說:「為何不叫弟媳 去死一死」,雙方進而發生口角,當時雙方情緒高漲,雖母 親有對原告說:「有病就要醫」,然這句話僅屬氣話,而非 真的指原告有生病需要就醫,雙方就是一般家庭成員間正常 爭吵。嗣109 年2 月原告搬出去住,伊因擔憂原告安危而跟 著原告返回租屋處,又為懇求原告之原諒而向其下跪道歉, 此舉並非騷擾之意。抑且,伊去原告娘家係因原告父親生病 伊前去探望,當時見無人在家才會在門外大叫原告名字,不 是無故為之。又於109 年3 月間伊舅舅看到原告在臉書社群 平台上張貼文章抒發心情後,有在底下留言回應:「無知, 幼稚」等語,伊事後有找舅舅溝通並表示該留言已經傷害到 原告,但舅舅回稱該留言係出於一片好意。此外,原告所稱 伊父母以渠等無須養家而向其索討生活費之方式嘲諷原告無 法生育一事並非屬實,當時伊父母是因為要出國遊玩才會向 伊索討15萬元,而非因為原告無法生育才索討。另兩造休息 房間在三樓,而伊父母晚上12點都會習慣性整理家務,將椅 子拉出來清掃或清理鍋具,時常因此發生聲響,被告有規勸 過父母,但是父母已經長年習慣這樣做根本無法改變,又因 原告本身睡眠品質較差,所以常常會被吵醒,為此被告目前 已經積極找房子,讓兩造搬出去住,脫離家中環境,被告不 同意與原告離婚,希望兩造能夠回復如初等語置辯。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間應以誠摯相愛、 互信為基礎,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若夫 妻間實已難以共同相處,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互相憎恨之 必要。故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揆其目的 係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惟是否有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
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 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 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 決之,倘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自得請求裁判離 婚。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公允 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應負責時, 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 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 請求離婚,始符公平(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90 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長期以來被告父母均於半夜清洗鍋具造成巨大聲響 致其夜間無法正常休息,且公公給予生育壓力氣憤質疑原告 裝設避孕器,被告亦在原告娘家當著原告母親及姊姊面向原 告質疑是否於婚前有墮胎,而有對原告不信任行為;婆婆於 中元普渡祭祀原告幫忙時辱罵其「白癡,什麼都不會做」, 並有肢體碰觸推倒原告行為,公婆更於原告心臟手術後三個 月即催促其懷孕全然不顧其身心健康,並以渠等無須養家而 向其索討生活費之方式嘲諷原告無法生育,惟公婆對其施以 生育壓力完全不知係被告個人身體因素導致夫妻性生活不協 調方使原告無法受孕,卻使原告一人承受無法生育咎責之壓 力及精神上痛苦,而被告無力解決,且被告舅舅亦加入對其 辱罵「幼稚,無知」之言語暴力,婚姻已生嚴重之破綻,且 兩造分居迄今無往來互動,已無法共營夫妻家庭生活,原告 堅持離婚,並主張有前揭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情,被 告則不同意離婚,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首應審究者為 兩造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兩造有責性歸屬之衡 量即該事由應由何人負責?經查:
㈠原告主張長期以來被告父母均於半夜整理家務、清洗鍋具摔 不鏽鋼鍋造成聲響導致其夜間無法休息乙節,為被告所不否 認,惟辯以此為父母長年習慣,雖經其規勸無效,其亦無法 改變並表示有打算與原告一起搬出去,但因原告現在還在生 氣狀態故而未著手等語。被告不否認其父母有半夜清洗鍋具 製造噪音之行為,並自承其弟弟鄧博宇新婚後夫婦原本同住 在家裡,後因弟媳不喜歡其父母清洗鍋具吵鬧聲而於婚後1 年夫妻即搬出去住,顯見被告父母上開行為確實已達無法讓 人安眠之程度。而兩造於106年1月15日結婚,直至原告109 年2月1日搬出去住時已近3年,原告婚後發現公婆有上開夜 間洗滌鍋具製造聲響無法入眠情形已向被告反應,被告除規 勸外並無任何作為,長達3年期間被告漠視原告需求未能解
決問題,直至原告因諸多問題不能忍受搬出去住後方提出要 找房子搬出去住之說詞欲安撫原告,惟迄至本件辯論終結時 被告仍住在家中,無力解決婚姻困境,並自稱縱「搬出去對 於婚姻的問題也無解」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由於被告 面對婚姻生活中產生之問題消極不予處理態度,導致原告長 期無法正常入睡,身心確實受到嚴重的影響。
㈡原告另主張兩造性生活不協調,結婚三年內行房次數不到10 次,且行房時間都不超過5 分鐘,被告因身體因素無法行房 ,公婆反將原告無法生育懷疑原告裝避孕器,且於生活中對 其施予諸多言語嘲諷,被告亦懷疑其婚前曾有墮胎,產生對 原告信任之危機,原告無法再與被告及其父母繼續同居生活 等語。被告則否認雙方性生活不協調及身體因素無法行房, 並表示每週均有行房一次等語。惟觀諸原告提出兩造於109 年6月24日至109年7月4日間往來電子郵件內容,其中原告多 次提及被告「長期不舉」、「沒有性生活」、「我沒有辦法 想像未來的日子要過著無性生活」等語時,被告並未反駁; 被告亦不否認其父親有懷疑原告裝避孕器而無法生育一事, 及被告母親於107年8月16日中元節原告幫忙準備祭品因不熟 悉流程遭罵稱:「不會拜,你們就不要幫忙」且其母親不小 心手肘有碰到原告之事實;抑且,其父母也會時常關心渠等 生育問題,會問什麼時候有小孩,足見「生育問題」成為兩 造婚姻生活之重要議題及被告父母給予原告壓力之來源。然 被告無法說服父母給予兩造空間,亦無力攜原告脫離此一困 境,讓原告必須背負面對公公之質疑,婆婆之遷怒(婆婆對 於被次媳安裝監視器監控帶孩子不為所怒,卻對於原告為其 抱不平而遷怒於原告)。被告雖否認其父母有以言語上逼迫 原告生小孩或有對原告惡言相向行為,而原告就此部分事實 均屬瞬間所發生之情狀,本即難以預先錄音、錄影保留證據 以供日後舉證,惟觀諸原告於兩造往來之電子郵件中提及: 「公婆因為我生不出小孩,語言暴力我」等語,被告則回應 稱:「難為你了,我知道你受的委屈,…爸媽也真不應該, 讓你心裡受傷」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另對於原告表示 :「你都一點沒有羞恥心嗎,不會覺得你爸媽對我這樣,夠 了,真的夠了,…你們一家折磨我還不夠嗎,…到底要折磨我 到什麼時候,你才要放手,被推被罵白癡、因為不會生孩子 被虐待」等語,被告則回應稱:「我能了解你受的委屈」等 語(見本院卷第39頁),足認被告父母對於原告至今未能生 育一事耿耿於懷,於言行舉止中給予原告壓力,確實造成原 告精神上之痛苦。
㈢原告復主張因原告婚後一直未能生育,被告亦在原告娘家於
伊及其母親、姐姐面前詢問原告婚前是否曾經墮胎過方導致 不孕一事,致伊感受未受信任乙節,為被告所否認。證人即 原告之母皮秀華到庭具結證稱:之前伊女兒就有說過被告懷 疑她婚前有墮胎,當時在原告的房間還有伊大女兒也在場, 伊就當著被告面前問其是不是懷疑過伊女兒有墮胎,被告回 答說「有」等語,核與原告主張大致相符。另就兩造婚後相 處之情形,證人皮秀華證稱:兩造結婚的時候,女兒回來跟 伊講她每天都睡不著覺,被告都不開冷氣給她吹,伊有跟被 告說要開冷氣給原告吹,被告不開冷氣是因認為很浪費電, 後來伊又問女兒說有開了結果還是很熱,因為只有開除濕; 還有我們很疼愛女兒每次買整箱的水果給原告跟姊姊都有, 或是有什麼好吃的都會拿給她們姊妹,可是原告說她也沒有 吃,因為她不敢開婆家的冰箱,婆婆曾經因為某某人吃掉她 冰箱的東西大聲開罵,罵了誰不知道,因為她婆婆也不知道 是誰吃掉她的東西,對著不知名的人開罵,伊女兒很害怕, 還有她婆婆半夜都會摔東西,很大聲,伊女兒更不能睡覺, 睡不著;一開始公婆說沒生小孩也沒關係,到了被告的二弟 有了第二個小孩,伊女兒的壓力就很大了,因為被告有兩個 弟弟、兩個妹妹,全部都有生兩胎,伊說的壓力是公婆給女 兒的壓力,她公公竟然問伊女兒有沒有裝避孕器,她婆婆看 到伊女兒使用沐浴乳就說那會殺精逼著女兒要去檢查是不是 身體有問題,因為他們袒護自己的兒子,伊會知道婆婆逼女 兒去檢查身體是女兒回來告訴伊,因為女兒身體不好心律不 整,不能承受壓力;有一陣子女兒離開機場的工作暫時休業 在家,她的婆婆就責怪她不去找工作,就說去擺地攤也好; 還有原告考上中科院的時候她公婆就懷疑是我們關說的,這 是原告講的,被告也承認,但被告還跟其母親說是關說的, 我們沒有關說,原告心裡很難過,她是憑著實力考進去的, 伊有問被告為何要這麼說,被告不回答;原告公公跟被告夫 妻要10萬元說要出去玩,因為公公說其他的弟弟要養家沒辦 法跟他們拿錢,只好跟原告夫妻拿錢,因為被告是大兒子且 跟父母同住,原告公婆是認為他們沒有要養小孩所以可以負 擔家用;108年11月間原告哭著說要搬回來住一段時間,住 了大概一、兩個月被告又把原告接回去,伊還以為沒事了, 結果有一天伊就接到被告的電話說女兒搬出去住了,被告告 訴伊的原因是原告再度回到那個家,公婆都沒有給她好臉色 看,在言語上也傷害她,讓她待不住,所以女兒就去中科院 附近租房子,期間被告一直騷擾她,會去中科院原告租屋處 附近每天等她等到很晚,女兒很害怕,端午節女兒說要回來 結果等了兩天都沒有回來,女兒說是因為被告騷擾她,她很
害怕不敢回來等語,核與原告所述大致相符。然而,原告搬 出家前多次向被告反應受到公婆對待之壓力,被告未能積極 妥善處理,原告因而離家租屋居住在外,最終返回娘家居住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於審理中,被告雖表示不願意離婚 且亦表示曾向原告提出同意搬離家願與原告另租屋同住生活 ,然未見被告有何積極之舉措,並表示兩造問題在於溝通即 可,未能意識到婚姻問題面臨之癥結點,僅淡化為雙方溝通 上的問題。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到庭陳述時多次情緒潰堤, 哭泣流淚,述說其未能生育所遭受之壓力與痛苦,因陷於困 境無法解決想要自殺,不得已去看了心理醫生,本院為增進 兩造對婚姻之省思及尋求共營婚姻生活維繫之可能性,以協 助夫妻發展出婚姻關係之運作與修復的自主能力,經兩造同 意進行婚姻諮商,惟經諮商後並無成效,被告認為問題僅需 溝通即可,對於婚姻存續兩造無法達到共識,心理諮商師亦 發現原告已有顯著因婚姻經驗而影響其身心狀況之現象(見 本院卷第32頁)。
三、綜上,本院審酌兩造同住期間,因公婆夜間清洗碗盤、鍋具 所發出噪音已嚴重影響原告生活作息,另對原告生育問題給 予壓力,然被告無法說服父母給予兩造空間,亦無力攜原告 脫離此一生活困境,無視於原告需求,放任不予處理,致原 告不堪忍受而搬離;且兩造自109年2月起分居迄今,時間長 達1年9個月,期間雙方均無促進維繫婚姻之努力,放任夫妻 感情逐漸淡薄。兩造對婚姻之難題均無力解決,放任分居狀 態持續長達1年9月;復無任何實質改善夫妻關係之舉措,足 見兩造已無重拾夫妻生活之可能性,夫妻情感已蕩然無存, 徒具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已與婚姻係以夫妻終生共同 生活之目的,及夫妻關係間應誠摰相愛、彼此生活、互相依 賴、信任及共同締造實現婚姻價值,均有不合,顯見兩造婚 姻已生重大而不能回復之破綻,並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 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之程度,堪認兩造間確有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而比較兩造可歸責程度,依事證 調查之結果,被告歸責程度未輕於原告,揆諸上開說明,原 告主張兩造間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依民法第10 52條第2項之規定判准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