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451號
TYDV,110,司聲,451,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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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42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40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48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4 0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427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 物,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 為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427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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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