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463號
TYDV,110,司繼,2463,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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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909號
110年度司繼字第2463號
聲 請 人 劉支梅
聲 請 人 魏敬倫
被 繼承人 魏嘉男(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魏嘉男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劉支梅魏敬倫分別係被繼承人魏嘉男(男,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之3)之配偶與子女,依法
聲請人魏敬倫為繼承人,而聲請人劉支梅雖為大陸地區人民
,惟其已依法聲請繼承,並經本院110年司聲繼字第8號准予
備查,而為繼承人。又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6月25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魏嘉男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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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