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97號
CTDV,106,司促,8697,2017080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9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姚蔡柔姚朝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
三、債務人姚蔡柔姚朝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