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462號
TYDV,110,司票,3462,202112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62號
聲 請 人 魯柏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慧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正確利息請求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