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462號聲 請 人 魯柏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慧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三、表明正確利息請求方式。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