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04號
聲 請 人 高國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鈺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高國祥及相對人阮鈺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
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