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263號
TYDV,110,司票,3263,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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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263號
聲 請 人 呂敏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秉宸(原名:何永華何宏展)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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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