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馳禹即廖東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4 日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6 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110 年12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1 年6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 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甫 經本院■106年7 月4 日裁定認可,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職 權調閱前開卷宗,查閱無訛,堪以認定。然今,債務人聲請 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自法院逕予裁定 認可確定後,均按期履清償。其目前任職於永安鎮東大腸麵 線、肉圓專賣店擔任店長,以每月店內所得淨額3 之1 作為 薪資收入,平均每月約25,000元,惟因新冠疫情影響,收入 減少,平均約為新台幣(下同)8,000 元至9,000 元,已不 足以支應必要支出,雖目前疫情已趨緩,然大眾之工作及生 活仍受有影響,導致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故聲請更生 方案履行期限延緩6 個月,此有債務人提出雇主出具之陳述 書附卷足憑。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 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 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 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此次准予延長6 個月,即自110 年12月起至111 年5 月止停 止履行,並自111 年6 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併予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