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0年度,23號
TYDV,110,司家他,23,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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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他字第23號
受 裁定人即
審原告 鍾祈信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莉珍
上列當事人與原審被告戴育平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關於「鍾祇信」之記載,應更正為「鍾祈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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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