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12號聲 請 人 羅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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