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12號
TYDV,110,司催,312,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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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羅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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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