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11號
TYDV,110,司催,311,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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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張秀珠(即張林梦慧之繼承人)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台端分得本件股票之分割協議(台端所提者上未
載明由誰分得)。
二、查報被繼承人張林梦慧張鴻樹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
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
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
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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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